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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== 大区议会制度化 === 联邦改革后,大区议会逐步从咨询机构演变为实质立法机构。5–8世纪期间,各大区议会获得以下权力: * '''立法权''':可制定适用于本大区的法律(不得与联邦宪法冲突) * '''财政权''':可征收地方税,管理大区财政 * '''人事权''':选举大区行政官,任命地方官员 * '''司法权''':设立大区法院,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 7世纪起,大区议会开始实行'''两院制''': * '''贵族院''':由地方贵族、主教、大地主组成 * '''公民院''':由城市公民代表组成 这一制度设计平衡了传统精英与新兴市民阶层的利益,维持了社会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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